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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代持公司股权,员工离职不配合股权变更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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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看图片 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3-04-19 ,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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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成立A公司,李老板让自己的司机小王代持A公司的60%的股权,并指派小王代为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为此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在之后的公司运营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小王没有对项目进行过任何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是李老板筹集投资。后小王从A公司离职,李老板遂要求小王配合将代持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但小王拒不予配合。李老板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系A公司实际股东,持有60%的股权;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小王配合A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Q1: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李老板与小王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李老板作为A公司的6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该事实清楚,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实际股东的出资义务,并实际主导公司决策,A公司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Q2:如何主张变更股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予以了解释: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老板在和其他股东签订合作协议书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均知悉李老板实际主导A公司项目的事实,在之后李老板对公司项目进行投资以及实际控制公司运营的事实也予以默认,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法院最终支持李老板主张变更A公司60%股权的股东名字登记的诉讼请求。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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