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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小王于2018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由父亲自行抚养,小美享有探视权。离婚登记不到一年,小王将儿子送到母亲小美处后,便不在户籍地居住,也联系不上,之后儿子一直随小美生活。因小王多年未与孩子联系,也没尽到抚养义务,小美想要变更抚养关系,并让孩子父亲承担起抚养义务,遂咨询律师如何解决。 1. 小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综合小美提交的身份证、户口薄、离婚协议、村委居住证明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小王并未实际履行离婚协议关于抚养小孩的内容,孩子也一直随原告生活,在此期间,小王亦未向小美支付抚养费。为子女健康成长,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应当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最终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1200元为宜,从判决生效次月起支付,一年分两次给付。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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