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于2022年11月11日在某购物平台下单购买由某贸易公司销售的“52度二粮醇保健酒纯粮酒小烧酒”一瓶,支付价款55元。2022年11月15日,王某某收到酒水后发现没有标签,与某贸易公司沟通未解决双方分歧。此后王某某自称将此情况反馈给了当地12315,当地巿场管理局告知商品只是标签瑕疵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已要求某贸易公司召回售卖商品,让王某某走别的途径维权。王某某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某贸易公司退还货款55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商品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某贸易公司同意退款退货,故对王某某要求退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能否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问题?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况。
根据举证责任,应当举证证实涉案酒水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情形。但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酒水除名称外并无标签,涉案酒水无标签也未给其造成任何食用误导,且王某某亦未饮用。因此,王某某要求某贸易公司赔偿10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