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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遭遇歧视,劳动者是否能够维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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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看图片 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3-07-08 ,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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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先生通过某招聘平台看到A公司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括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闫先生向该两职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在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为“浙江杭州西湖区”。隔日,闫先生查看结果时发现两个岗位显示结果都为不合适,且不合适的原因竟是“河南人”。闫先生随即通过公证,确定证据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最终闫先生的诉请也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Q1:用人单位不能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Q2:那既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那为什么会败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条款中的“等”字的范畴应属与这四中法律禁止事由同样不合理差别对待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劳动者的“先赋因素”,是指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该基于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条件;反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根本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本案中A公司以地域事由对闫先生的求职申请进行区别对待,而地域事由属于闫先生乃至任何人都无法自主选择的“先赋因素”。在A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申请的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或者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A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的歧视。故A公司损害了闫先生的平等就业的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在有很多单位、企业在招聘的同时,都喜欢招收当地员工,大多考虑的因素是员工文化背景的差异、沟通的便捷性问题。与工作岗位的需求程度并不存在太多的必然联系。劳动者在此招聘过程中,若遇到被区别对待问题,因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也应综合考虑各个岗位所需,合理选择真正的人才,不应盲目的区别对待。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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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小姐 威望 +1 - 2023-10-17
用户247967828 威望 +1 -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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