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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一子,双方在2022年11月登记离婚。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财产协商分割完毕,婚生子女都由男方抚养成人。近期,杨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子女是否为其亲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排除杨某为两子女的生物学父亲。 现杨某咨询是否可以寻求赔偿,赔偿哪些项目?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在这起案件中,杨某与两子女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故杨某也就没有义务抚养,其抚养费系因受欺诈支出,可以向张某主张抚养费返还。 因张某的过错,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述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导致杨某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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