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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可以要求赔偿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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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看图片 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3-05-31 ,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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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与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一子,双方在202211月登记离婚。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财产协商分割完毕,婚生由男方抚养成人。近期杨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子女是否为其亲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排除杨某两子女的生物学父亲。
  现杨某咨询是否可以寻求赔偿,赔偿哪些项目?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在这起案件中,杨某两子女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故杨某也就没有义务抚养其抚养费系因受欺诈支出,可以向张某主张抚养费返还
  因张某的过错,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述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导致杨某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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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来香 威望 +1 - 2023-06-01
狗妹妹、 威望 +1 -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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