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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因为合同纠纷想要起诉到自己所在的A市法院,但合同相对方的小李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为合同的管辖条款中仅约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合同封面标有签订地址为B市的条款,应向B市法院起诉。 小王则认为根据自己提供的照片、录像以及说明中可以证实合同的签订地为A市。而该合同管辖条款中仅约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并没有约定在B市进行合同签订的条款,且合同的所有条款也没有双方约定到B市去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封皮虽然载有签订地址:B市,也并非双方补充条款,更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将合同的管辖条款变更为“B市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地法院诉讼”的相关意思表示。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自己在合同中属于接受货币一方,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样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签订地具体地址,且事后未协商一致,故涉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温馨提示: 协议管辖条款应约定明确,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乙方未对该条款作出任何明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就协议管辖达成合意,案涉协议管辖条款会被认定未成立,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约定管辖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若约定与争议毫无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或者对依法应当专属管辖的纠纷约定管辖法院,则约定管辖的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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