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逆向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小张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小李受伤,安全头盔及两车损坏。经调查,小张于五天前凌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将两车分离、重型普通半挂车留下,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离开。经事故责任认定,小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小李至医院门诊治疗,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合计2万元。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重型普通半挂车未有保险。经委托鉴定,小李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中主要争议 1.在牵引车与挂车分离状态下,未直接与受害人发生碰撞的车辆方及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事发路段,违规将重型普通半挂车分离并逆向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虽然事故发生时小张已经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离该路段,但是该牵引车与挂车动态无法割裂开来,且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小张的驾驶、停放行为与小李的伤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张及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半挂车未有保险,牵引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行至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从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张因挂车违反规定停放,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涉案事故发生时牵引车虽然未与挂车直接相连,但因挂车本身没有独立的动力系统,挂车系由牵引车牵引至事故发生地,挂车的违停状态与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应过错,承保的保险公司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最终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