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人事小王因为工作经常出错后,多次被负责人批评后,遂在某次沟通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事后小王想起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A公司先提出的,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A公司则认为,小王作为人事,其工作职责中的人事档案管理即包含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其应当知晓包含其自身在内的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也有义务主动向公司提出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王并未这么做,也无证据证明其曾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公司拒绝过,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双方也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 Q1:小王无劳动合同的主张二倍工资能获得支持吗?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A公司在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中存在过错,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的该项主张最终未得到支持。 Q2: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A公司先提出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如果系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并最好在离职证明上载明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非主动离职,以此要求公司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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