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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类案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以证明人的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则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并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7.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并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表现形式包括事前共同签字,以及事后一方的追认。其中,事后追认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范围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项规定是为保护负债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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