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开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小李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小李车上乘车人A、B、C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小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李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多人受伤,在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分担上各方都有所差异,被侵权人遂起诉至法院。经查证,小王在保险公司M处投有交强险和100商业三者险,小李在保险公司N处投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额1万/座*4座。 Q1:交强险如何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同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所以本案三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M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承担18000元按比例支付(A:18000×40% B:18000×50% C:18000×10%),死亡伤残项下承担的180000元按比例支付(A:180000×42% B:180000×50%,C:18000×8%)。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分项限额范围内分别计算。 Q2:商业三者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又如何计算? 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M在商业三者险部分按小王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70%责任比例赔偿A、B、C;由保险公司N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按小李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30%责任比例赔偿A、B、C,仍不足部分,由小李赔偿A、B、C。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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