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开了家网店,因资金紧张,于是邀请朋友小王投资合作,双方遂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约定因小李发展需要,小王向小李投入20万元,资金由小李自主支配,小王不干涉小李及小李运营,经营权归小李所有,只对小王支付利润分红。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小李将向小王发放红利,并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合同期限届满,小王要求小李返还投资款,但小李却以网店经营不景气,合伙应共担风险为由,表示无法全额返还投资款。 小王则觉得,说好的分红也只发放过4000元,本金还亏了一大笔,实在不甘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返还20万元及4000元分红款。 本案争议焦点 Q1:小王和小李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从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可知,双方约定店铺的经营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干涉被告运营。原告亦在投资后未对店铺经营行使监督权。原、被告虽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但并未实际执行合伙事务,而且协议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店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所以原告给被告支付的20万元,应视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用于经营店铺,进行周转的款项,小李应予返还。 Q2:若以固定分红的方式约定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是否会被支持? 类似案例中,若法院认定为涉案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的,法院认为应将固定回报的分红款的性质视为利息,利息金额明显高于年利率法律保护的范围,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Q3:已支付的分红款能否主张? 经法院查明,该4000元分红款的来源属于其个人经营的其他店铺的收益,该店铺与原告无关。因原告已经收到被告给付的4000元,应在返还金额中予以扣除。原告诉请被告给付4000元分红款,因原被告未成立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该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投资与借贷虽然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在资金投入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种情形的认定因案件细节不同都会有所差异,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虽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能有效保障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想以此事后追讨共同经营的损失,也不是能蒙混过关的方法。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建议在投资前拟定详细规范的合同,合理进行评估风险。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