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买了新房,找了家装修公司,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小王按约付完款期待合同约定的日子收房,没成想装修公司并未按时完成施工,中途还以资金紧张,无故中段施工。后双方就工期展期问题重新达成补充约定,约定于6月20完成装修施工,逾期未完工的,装修公司应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小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因装修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而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应支付小王为实现本合同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法定代表人小李对装修公司因履行与小王之间的装饰工程合同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 补充协议签订后,装修公司再次违约,拒绝恢复施工,将工期无限制地拖延下去,小王迫于无奈,于11月10日委托律师向装修公司发送解除函,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装饰工程合同。因为事情一直没有处理结果,小王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退还装修费40000元,支付违约金14300元(按照100元/天,从2021年6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租金损失17000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Q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退款金额如何确定? 原告于11月10日向被告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至此解除。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请求返还未完成的装修部分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等,合法有据。退款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剩余未完成装修项目施工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因本案不申请鉴定,法院参考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报价及双方意见对各项报价进行逐一确定,有差异部分法院进行了酌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34000元。 Q2:违约金、律师费能否全额支持?
法院认为,因为自2021年7月21日起,小王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雇佣他人装修房屋,小王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对2021年7月21日后的损失应由小王自行承担,请求装修支付2021年7月21日后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解决问题所产生的律师费,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最终法院支持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元、律师费5000元。
Q3:能否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小李自愿为装修公司就其与原告之间的解除合同后的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小李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装修款,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所收款项已经交付给公司,与公司资金存在混同,故原告请求被告小李对被告装修公司返还的款项及支付的违约金、律师费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Q4:因为装修期间租赁房屋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小王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与两被告是否履行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没有关联性,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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