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小王和A品牌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单店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开设并经营某品牌门店开展合作,公司向小王提供该品牌授权,以及根据小王需求提供品牌系统服务。A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品牌使用费4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作期间,由A公司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包括新品更新、企划方案等,并有权收取每家店5000元/年的品牌管理费。此外,双方还就各自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前后,小王共支付了55000元,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小王发现该公司不符合开展特许经营的要求,自己也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于是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信息,要求退款。一周后,小王还向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但公司迟迟未有回应,为此,小王起诉至法院。 A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鉴于品牌使用费系甲方无形知识产权的授权而支付的合理对价,乙方同意非因甲方品牌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品牌使用费概不退还,而不论其是否实际使用甲方品牌以及本项目是否产生实际收益”,因此,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案例分析: 1.本案属于什么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还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明确了相应产品技术及品牌标识、协助选址、店铺装修及运营等权利义务内容,明显具有利用特定经营模式及资源的特许经营权利义务的性质,故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被告主张合同约定的不退还品牌使用费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合同约定概不退还品牌使用费的约定,该条款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3.原告能否主张以冷静期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后数日即提出退款要求,后还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且原告亦未实际利用被告的核心经营资源开立店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认定原告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内。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单店合作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4.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怎么处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系原告行使单方解除权予以解除,原告尚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但鉴于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合同文本,合同签订时亦在附件中向原告提供了技术操作手册,已向原告提供部分服务;而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应当知晓特许经营的风险,并对开办加盟店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难等预先予以充分评估,故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A公司退还小王合同服务费53000元。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