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王均系某小学学生,中午课间休息期间,小明与小王在教室里玩抓人的游戏,小明爬到椅子上,从椅子上跳下,其手臂碰到墙壁上,导致右手受伤。学生家长、保险公司、学校到底由谁来赔偿,这事让小明家长摸不着头脑。小王家长认为小孩子玩游戏都是好玩的,自愿的,根本不存在侵权意识,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小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存在诸多争议,小明家长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小明与小王均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与小王课间休息期间在教室里玩抓人的游戏,导致小明右手受伤的安全事故,学校并未有老师出面制止,从而避免校园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与小王在教室里玩抓人的游戏,小明有对其自身安全与年龄状况相对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小明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学校的责任。小明与小王在教室里玩抓人的游戏,小王对此次事故发生的起因负有部分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具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由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王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明自负20%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学校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经鉴定,小明本次外伤致右尺骨中上段骨折等,未达到伤残等级,法院根据鉴定结果,根据法定标准及使用支出费用情况酌定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三万元,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由小王家长、学校、小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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