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能遇到这样的咨询,刚租的房子、店铺,因为工作有变动、生意不好想解除租期为一年的合同,有没有办法?但为了保护合同及社会交易秩序,想要提前解除合同其实是比较困难的,签订前一定要慎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否则是要为自己的草率付出成本和代价的!我们就以这个案例来分析分析。
大吴向老张租了个店面,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期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租金为16000元、押金1000元。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承担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大吴支付了共17000元。但大吴试营业后发现生意不好,不想继续经营,所以在2020年4月15日发短信给老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老张则认为生意不好是大吴自己经营不善,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之义务。大吴于2020年4月15日发短信给被告提出单方解除合同,老张也承认收到过短信,故认定大吴系违约解除,双方已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租房合同。合同应当遵循自由原则,违约金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需承担一个月房屋租金,不能理解为支付一个月租金便可解除合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一审法院酌定由大吴赔偿老张损失三个月房租4000元,故章进应退还房租12000元。对于押金,因双方对水电费用的金额无法确定,故无法处理,可待原告腾房时再结算。 老张不服判决结果,遂提起上诉,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了水电费交纳票据。 二审法院则认为,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其权利,以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本案中,大吴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之意坚决,而老张坚持不同意解除,如因此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及社会经济发展均不利。又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履行本案合同产生了一定影响。法院认为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有助于破解当前僵局。因大吴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老张相应的损失。一审根据本案实际判决解除本案合同并赔偿三个月租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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