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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规划]义乌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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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前天 17:08 ,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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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推进托育教育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标准和政策,结合《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和我市实际,义乌市教育局、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修订了《义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教育局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

义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5修订)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推进托育教育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标准和政策,结合《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镇有机更新、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Z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二、主要任务

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Z,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含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及生活设施)、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前期规划

(一)专项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同发改、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义乌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一并编制。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做好规划一致性审查工作。

(二)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依法依规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原则上按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托班。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在控规单元中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住宅区未达到配套规模人口数量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住宅区内,但须与首期开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含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及生活设施)、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规划条件。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监管协议中。监管协议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

四、立项审核和建设标准

(一)方案审查。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发改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要求,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二)建设标准。配套幼儿园投Z估算标准应不低于同时期新建公办幼儿园投Z估算标准,包括装修和附属工程费用,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园外配套、室内教具设施和专用保教设备等费用。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园舍改造。未达规划要求、建设标准的幼儿园,或未满足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入托需求的幼儿园,应采用公建配套、改扩建等方式建设托育教育一体化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的要求对园舍等进行“适托化”改造。

五、建设与移交

(一)建设主体。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必须完成二次精装修后随同房地产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含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及生活设施)、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部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并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发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综合验收时应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无偿移交。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并通过整体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移交时同步做好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等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举办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四)权属登记。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先行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双方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教育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管理和使用

(一)保障全用功能。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闲置或改变用途,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或抵押。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招生和收费。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按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发改部门应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

(三)使用情况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发改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义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义教办〔202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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