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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路以南秋实路以东地块及地上附着物拍卖信息公示,起拍价1.08199亿元。 标的物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路以南秋实路以东地块及地上附着物,土地面积8000㎡,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登记日2015年05月29日,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61年11月13日;无证房屋1项,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共计42777.80㎡。 参考价:15457万元,起拍价:10819.9万元,保证金:1623万元,增价幅度:54万元 (或整倍数)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2月29日10:00至12月30日10:00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 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买受人未在公告确定的时间缴清余款的,即为悔拍。由法院裁定重新拍卖,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1.根据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竞买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竞买对象限制:该不动产竞买对象建议为制造业企业。(2)该不动产成交后,由拍受人与北苑街道签订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约定该宗地年亩均税收应达到15万元,每五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同一考核周期内,未达到15万元/亩但不低于7.5万/亩,受让人应按照《履约协议》支付约定与实际差额部分违约金,并继续履约;未达到7.5万元/亩的,受让人应按照《履约协议》支付约定与实际差额部分违约金,且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此外该宗地连续两年被评为义乌市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或连续3年被评为义乌市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含)以下的,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3)该区块位于禁止改扩建区,近期有无有机更新计划请征询征收办及北苑街道意见。 ▲2.根据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竞买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参与竞买的对象应为制造业企业。(2)宗地规划管控按照《义乌市工业用地规划分区管控方案》执行。(3)该宗地为分阶段出让工业用地,未通过工业项目复核验收,拍受人需按出让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复核验收。(4)因房屋已建成,土地使用权与地上附着物一并处置。需由拍受人代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方可办理标的不动产转移到拍受人名下的登记。(5)根据《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义政发[2024]20号)文件规定,由拍受人与北苑街道办事处签订《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履约协议》,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投强度,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协议履约需交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6)拍受人与自规局签订《补充协议》,对企业在履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过程中未达标,导致《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出让合同》自动解除,土地由自规局收回,宗地的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退还补充事宜按镇街(平台)与受让人签订的《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7)由买受人承接《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开竣工违约,投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不达标的违约责任。(8)该宗地房屋所有权未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原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确认书、不动产测量报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尚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不动产测量报告等材料,上述材料由买受人自行收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材料缺失无法登记的风险※。(9)据2025年9月29日印发的复函:该地块开工违约23天,竣工违约3463天,违约金计702777.6元(因企业未举证未考虑政府原因)。根据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义乌市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分类处理工业项目开竣工违约责任的通知》“2018年5月31日前的供地项目,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竣工违约的,可以签订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约定新增投额等指标,免除开竣工违约责任并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因此地块使用权人签订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并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后,可免除相应开竣工违约责任。 ▲3.有租赁,租赁不保护,于拍卖成交付款后6个月内腾空交付。 ▲4.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782-2011-A21-105-1)第二十七条记载:“…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根据《补充协议》(义补协(2015)4号)记载:“…甲方同意乙方延期竣工,竣工日期延期为2016年1月13日”。违约金由买受人承担,直至项目竣工。 ▲5.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82201300316号)记载,建筑规模:占地3993.87平方米,地上3-15层,建筑面积31997.44平方米,地下2层,地下建筑面积11523.71平方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字第330782201306050101号)记载,建筑规模43521.15平方米。根据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竣工测绘(整改后)》(项目编号:162071623),实测建筑占地面积4003.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777.80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31605.67平方米,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11172.13平方米。该不动产房屋所有权未登记,本次评估厂区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根据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竣工测绘(整改后)》(项目编号:162071623),实测总建筑面积42777.80平方米进行测算。本院仅以现状交付,最终面积以有关部门实际登记结果为准。 ▲6.房屋装饰装修等描述与现状不完全一致的或其他未述及部分,以现状实物为准,本院仅以现状交付。 ▲7.对不符合竞买资格而参与竞买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本院将对竞买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请竞买人务必理性竞拍。 ▲8.关于标的物能否过户等问题,建议各竞买人自行向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不符合过户条件导致无法过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 ▲9.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税费由转让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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