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着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订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机场路110号义乌市公安局,邮编:32200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wsjcl110@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联系人:龚彬彬联系电话:0579-85534277。 附件:1.《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2.起草说明附件1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着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一)禁燃区域义乌市除佛堂镇、上溪镇、义亭镇、赤岸镇、大陈镇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以外其他区域(二)重点场所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军事设施保护区;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9.商品交易市场;10.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在“禁止范围”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道和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自规局、商务局、国资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燃”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积极配合做好“禁燃”的教育、宣传和其他协助工作。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和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义政通〔2024〕3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
附件2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着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部门、镇街意见,我局起草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
三、起草过程2025年10月以来,我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充分开展调研评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初步完成《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11月3日至11月5日,我局发函各镇街、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12月2日通过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主要内容(一)禁止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我市除佛堂镇、上溪镇、义亭镇、赤岸镇、大陈镇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以外其他区域,以及相关重点场所。为有效提升空气质量,本次将我市位于上风向的镇街均划为禁燃区域,保留佛堂镇、上溪镇、义亭镇、赤岸镇等四个位于下风向的镇街允许燃放。另外,大陈镇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作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本次未纳入禁燃区域范围。(二)禁止种类。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三)禁止时间。在“禁止范围”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相关要求。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燃”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施行日期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义乌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