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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问政]认定1630万收入有1200万利润,义乌法院对“乌龙”案决定不再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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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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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05-29 ,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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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浙江义乌法院决定对一起明显违背常识的“乌龙”民事案件不予再审。
      贵州茅台2024年的毛利率为91.93%,净利率为52.27%。但根据义乌法院的认定,五个小洗车场的净利润率竟然远超了这家A股市值最高的公司之一。该院采信一名官员代表其亲属合伙人提交的《价格评估咨询报告》,称1668万余元洗车费收入产生了1214万余元利润——亦即净利润率近73%。


浙江义乌市法院。刘虎 摄

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现年57岁的市民何永忠称根本不可能,“又不是卖白粉”。但法官仍认为合理,判决何永忠照此向对方支付洗车利润及利息,并查封了其房产,令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01
一起下岗职工与官员合伙开洗车场的经济纠纷

2021年6月9日,时年90岁的叶金喜一纸诉状,将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风公司)下岗职工何永忠起诉至义乌法院,由其子叶春晓和其弟弟作为法定代理人。
公开信息显示,叶春晓出生于1962年7月,曾任义乌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兼侦查一科科长,义乌市体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2015年6月,任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委员。
“因被我举报违规经商,叶春晓已被撤职并开除党籍,撤职之后提早退休。”何永忠称,自己是与叶春晓合伙开洗车场,叶春晓的父亲出生于1931年,只是“白手套”——叶春晓属于领导干部,为规避风险才以其父的名义出现。
叶春晓虽被查办,但在义乌官场仍有各种人脉。叶金喜诉称,2003年5月至2017年底期间,他和何永忠合伙经营了南方客运站洗车场、南方联出租车洗车场、江东客运站洗车场、公交公司苏溪洗车场及佛堂洗车场。5家洗车场共获得洗车费收入1668万余元。双方约定所得利润按照各50%分配,但何永忠仅向他分配了181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何永忠支付剩余利润42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叶金喜向法庭提交的《价格评估咨询报告》显示,经浙江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5家洗车场共产生利润1214万余元

何永忠答辩称,对方一分钱都没有投入,双方也没有合伙协议。5家洗车场中,仅南方客运站洗车场是双方合伙经营,合伙利润每个月结算之后都是给了对方的,其他4家洗车场并未合伙。后来南方客运站洗车场亏损,有5个月的洗车费未结,员工工资也没发。


当地媒体对洗车场的报道。受访者供图
“就算收入有1668万余元,利润怎么可能有1214万余元?”面对近73%的净利润率,何永忠称完全办不到。他认为叶金喜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咨询报告》完全不真实,该公司在评估过程中也没有向他了解过情况。
“洗车场因‘五水共治’要求,要雨污分离,场地要做水泥地,要建员工休息区,要购买洗车设备等,都需要资金投入,而当时洗一辆大客车的价格只有8元钱。《评估报告》里面的工资标准也不对,洗车没有节假日,上班时间长(有的长达14个小时),但评估称月工资仅1000多元。这谁来干?”
2022年6月2日,义乌法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03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叶金喜陆续承包了恒风公司下属的南方联、出租车、苏溪、佛堂共四家洗车场,江东客运站洗车场由何永忠的嫂嫂陈苏苹承包,但实际经营者均为何永忠。叶金喜、何永忠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叶金喜自认上述5家洗车场均与何永忠合伙经营,但何永忠只认可南方联洗车场与叶金喜合伙经营,其余洗车场只是挂叶金喜名义承包,由何永忠个人经营。
为查明相关事实,法院追加了叶春晓、陈苏苹为第三人。该判决还认定,案涉5家洗车场系叶金喜、何永忠合伙经营,何永忠系合伙事务执行人。截至2017年11月16日,恒风公司汇入洗车费共计1668万余元,但何永忠仅向叶金喜分配利润181万余元。
仅以常识判断,利润1214万余元就很荒唐,但义乌法院仍采信了该数据。判决书称,何永忠虽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其未提交5家洗车场经营性支出的相应证据,也未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故叶金喜主张的评估利润可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认为,鉴于何永忠系合伙事务执行人,实际参与5家洗车场经营管理,对产生的利润贡献较大,在利润1214万余元中酌定30%即364万余元归叶金喜享有,扣除叶金喜已收到的181万余元,判决何永忠再向叶金喜支付洗车利润182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何永忠说:判决书认定我应付叶金喜合伙款为181万余元+182万余元=364万余元,但叶金喜承认、且判决书认定我已付给的合伙款为181万余元+196万余元=378万余元。“叶金喜已多拿了14万元,法院却判决我还要付182万余元,属于枉法裁判!”

02入干股?前反贪局副局长被当庭举报索贿

本案庭审中,何永忠称其不欠叶金喜的钱,叶春晓起诉他的目的是向他索贿,如庭审过程中发现叶春晓有犯罪线索,请求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叶金喜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恒风公司2021年6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因有出租公司、联运公司、旅游公司长运公司、稠廿公司、大陈车队等单位车辆在江东站和南方站洗车场进行清洗,由江东站和南方站代收代付,上述代收代付的洗车费都是双方合伙的洗车费收入。
何永忠认为该《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到恒风公司进行了核实,该公司表示上述单位车辆并非在上述洗车场进行清洗。同年7月5日,该公司又出具了第二份《情况说明》,同时表示要撤回6月3日的《情况说明》。何永忠在法庭上说,这表示原说明中存在不实或不妥之处。针对恒风公司前后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他已向纪委举报该公司做假证并获受理。
何永忠称,作为当事人的叶春晓将虚假《情况说明》提供给法庭,系提供虚假证据、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且叶春晓此前就存在类似行为。在叶春晓与何永忠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其因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导致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因而被再审改判,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2020年2月25日被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叶春晓为了无中生有,多次就该案起诉后又撤诉,不断制造假证据,利用其关系网造成冤假错案,事实上是索贿。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合伙协议,世上哪有这样的合伙人?”何永忠在庭审中称,叶春晓利用在反贪局当副局长的职权,在恒风公司办了两个案子,抓了出租车公司经理杨杰和乡镇公交公司经理金梦生,以为对他洗车有帮助,不断向他索贿,后来他不同意就通过诉讼进行索贿。


何永忠向叶春晓(叶金喜)的202万余元转款汇总。受访者提供
在此之前,何永忠就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叶春晓身为领导干部违规经商。2016年前后,叶春晓被撤职并开除党籍。
何永忠还举报称,叶春晓在义乌市检察院任职期间,斥巨资在义乌市江东街道购买了400多平方米的别墅,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叶春晓家中只有三口人,其配偶亦不是做生意之人,孩子尚小,何来巨资购豪宅?”
“叶春晓自行设计,以多花装修费的方式,让装修单位在装修该豪宅之时侵占土地,增加了1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在当地鹤立鸡群,社会影响极坏。我和当地群众曾多次向行政执法等机关举报,都被叶春晓悄无声息地平息了。”何永忠称,他实名举报了5年,该违法建筑至今没有得到处理,义乌市行政执法局相关领导涉嫌渎职。


叶春晓家居住的别墅。刘虎 摄
录音证据显示,义乌市行政执法局一位大队长承认叶春晓的住宅违法。

03
再委托评估,利润数据相差悬殊
义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叶金喜、被告何永忠及第三人叶春晓、陈苏苹均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叶金喜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酌定将70%的利润分配给何永忠,其仅能获得30%,于法无据。他与何永忠共同经营5家洗车场,合伙份额各占50%事实清楚。但何永忠取得洗车款后并未依约向他分配利润,请求二审法院按50%比例分配利润。
何永忠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认定叶金喜与何永忠是合伙关系明显错误,双方之间从来没有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叶金喜也未提供任何合伙依据。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合伙关系有悖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我是恒风公司的下岗员工,公司为照顾我,让我做些洗公交车的事情,增加些收入,以维持生活。”何永忠称,他与叶金喜之间是“不对称的朋友关系”,双方从一开始就不是任一形式的合伙关系,不存在拟定合伙协议的问题,他不是什么合伙执行人,双方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金华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金华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首先,叶金喜与何永忠之间是否系合伙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何永忠与叶金喜系合伙关系于法有据,确认何永忠已支付金额为181万余元依据充分。何永忠认为双方并非合伙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其次,一审对合伙利润按照3:7比例分配是否合理。案涉洗车场主要由何永忠负责经营管理,叶金喜基本未参与经营活动,一审判决考虑双方对案涉洗车场经营实际贡献情况等因素,兼顾公平原则,综合考量酌定叶金喜享有30%利润合情合理合法。
2022年8月26日,金华中院作出(2022)浙07民终265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何永忠委托金华中勤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洗车场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估。2022年9月23日,该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其承包的相关洗车场营业净利润总额为86万余元,与叶金喜委托评估的1214万余元相差悬殊。
何永忠向金华中院申请再审,被金华中院于2023年1月17日驳回。随后,何永忠申请检察监督,金华市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决定:不支持何永忠的监督申请。
何永忠向义乌法院起诉,请求裁决中勤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2024年5月28日,义乌法院裁定认为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04
向纪委监委发起新一轮的举报

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叶金喜向义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查封、冻结何永忠所有的价值195万余元财产,并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2023年5月11日,义乌法院裁定查封何永忠名下的不动产。同年6月,该院以何永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月7日,该院认为何永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4月16日,义乌法院裁定拍卖何永忠名下的不动产。何永忠的儿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在本案发生之前,其父母已于2009年12月21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不动产归其所有,债权不能对抗物权,请求中止拍卖。


义乌市检察院,叶春晓的原工作单位。刘虎 摄
同年6月14日,义乌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何永忠夫妇虽然约定案涉不动产归儿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儿子并未取得所有权,驳回其异议请求。
“我不但不欠叶金喜的钱,而且还多支付了,法院执行我儿子的房产,也是滥用职权!”何永忠向义乌法院提出异议:判决他向叶金喜支付洗车利润182万余元是计算错误,叶金喜应当向他返还洗车利润19万余元。
义乌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裁定,认为何永忠认为执行依据计算错误系对生效判决不服,并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何永忠不服,向金华中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义乌法院的上述裁定,中止、终结该案的执行。金华中院于同年8月30日作出裁定,认为其复议理由均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随后,儿子又以叶金喜为被告、何永忠为第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案涉不动产。义乌法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12日判决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儿子于3月18日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何永忠说,一纸荒唐的判决,给他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侵害及不公平待遇,包括滥执行财产、黑名单上榜等,他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义乌法院相关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如果义乌法院进行再审了,纠错了,我可以不再追究。”


5月14日,义乌法院决定对这起“乌龙”民事案件不予再审。受访者提供
此外,何永忠已再次向纪委监委发起对叶春晓的举报,要求进行查办。“原来举报的是他违规经商,其实是入干股,他根本就没有任何出资。我这里有证据!”


[ 此帖被志伟在2025-05-29 12: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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