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义乌十八腔,更多精彩评论请登录后查看。
关闭
黄女士系某A公司美容师。在服务过程中与A公司所在小区的一位业主赵女士发生了口角,双方闹的很不愉快。遂赵女士便在自己小区的业主微信群谩骂、指责、污蔑该A公司及黄女士,并将黄女士踢出了业主群。因赵女士的行为导致A公司的生意也受损了。现在A公司与黄女士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该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Q1:A公司也能作为名誉权侵权的原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故A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适格的。Q2:赵敏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黄女士、A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赵女士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今互联网发展迅速导致造谣成本极低,许多用户试图通过发布编造的内容吸引话题度及关注度或者在网络空间为泄私愤,信口开河、辱骂等,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所以吃瓜网友们也要理性看待,不信谣不传谣,遇到此类事件时不站队不中伤,不要让不良居心的人有机可乘。面对无端的谣言,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对造谣者、侵犯者作出有力的回击。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