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也门某在义外商(以下简称也门外商)向中山某公司采购总金额为1.683万美元的货物,中山某公司按照订单合同要求完成生产并交付货物。但也门外商认为该批货物中存在部分货物与其订购型号不符的问题,要求中山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美元,但中山某公司认为其按照订单要求提供货物,不存在此问题,故拒绝赔偿。
通过调解员的反复磋商,双方于9月5日远程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山某公司向也门外商退款1500美元,并于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支付。后中山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的第2日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双方也表示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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