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义乌十八腔,更多精彩评论请登录后查看。
关闭
小王因项目投资资金周转向小李借款30万元,于借款当日通过其妻子小丽的银行账户收到小李的转账,交易附言为“借款”。小王为此还出具一张借条,最后落款载明借款人为“小王”。后经小李多次催讨,小王也一直拖延还款,其妻子则称因丈夫账户无法使用,所以一直使用自己的这张银行卡,对借款实际并不知情。小李纳闷,这笔钱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Q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不能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也没有告知另一方或者未被另一方追认等情况下,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 Q2:那这种情况就没有办法让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了吗? 虽然小丽未在借条上签字,不属于“共债共签”的共同签字认可行为,但通过以其名义开通的银行账户收款,可以推定小李对该收款是明知的,对该借款也是知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共同意思表示”,虽然小王和妻子小李都辩称该银行卡由小王使用,小丽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但对于上述事实均未举证证明。故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