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向小李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房产抵押等条款。落款处有小王、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有A公司公章。借款期限届满,小王无力偿还全部借款,小李遂找到A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则认为小李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小李随向法院提起诉讼。 Q1:盖了公司公章,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该规定,公司为他人对外担保应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若构成越权代表,此时应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小李主张担保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审查过A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相关机关的决议,但其认可其并未审查前述决议,而A公司在签署案涉借款合同时,亦未出具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机关的决议等文件,故A公司对案涉借款合同所作保证无效,小李请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Q2:公司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都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当然也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Q3:A公司是否应就该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小李和A公司对担保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酌定A司对小李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A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小王追偿。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