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小张向小王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小王借完钱后就再没提过还钱的事,后来还直接拒绝接电话,小张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还款,好不容等来判决结果,却听到小张离婚把财产都已经给了妻子小丽,小张很是后悔,以为这忙活一场空,那其实不是! 小张和小丽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主要财产归小丽所有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小王的利益,小王有权起诉至法院,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他们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 Q1:什么是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债务人无偿处分、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
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一般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不以履行期届满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二是债务人实施了不当行为,无偿处分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三是债务人实施不当行为是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是在明知自己负有债务情况下处分财产时;四是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实际上造成其财产的减少,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Q2:债权人能否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事项行使撤销权?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作为债权人小王能否对两被告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行为行使撤销权。小张向小王的借款行为发生于小张夫妇协议离婚前,即小张在明知其尚未偿还小王借款的情形下,放弃主要共同财产,使其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大为减少,造成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无法获得执行。本案中,小张和小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的效果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相同,债权人小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张和小丽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及车辆归属的约定内容。
Q3:撤销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实践中,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应尤为注意的,部分当事人会碍于情面,怠于行使该权利,最终只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