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受雇于老赵,从事某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作,该工程系小李借用A公司名义承包后将其中的水、电施工分包给老赵,施工现场也有小李委派的管理人员。在一日下午,小王在工地登梯子工作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25天,出院诊断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距骨后缘撕脱性骨折”,期间老赵仅支付2万元后,老赵就不愿意再付其他费用,事情拖了两年也没解决,小王遂诉至法院。 Q1: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审理中,经小王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王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二次手术费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二次手术费1.8-2.0万元;经法院审核,小王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共计17万元。 Q2:谁来赔偿这些经济损失,小王自己有没有责任? 老赵雇佣原告为其提供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作,此时老赵和小王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小王亦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老赵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监督安全施工、提供安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等义务,而其为小王提供的工作用具存在安全隐患,且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导致损害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其承担50%的责任比例。 Q3:小李和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和未做到安全操作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其本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小李借用A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并转包给老赵,但事实上小李亦对施工现场进行管控,A公司虽未参与现场管理但借用资质给小李亦不能免责,故小李和A公司应对小王按责分担后的合理经济损失与老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