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202的小明最近遇到一件很是糟心的事,因为楼上房屋地面防漏层及污水排放管道疏于管理,导致家中诸多物品被污水浸泡污染,对自己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就漏水原因多方各执己见,社区也多次介入调解,因为跟楼上几家住户最终也没达成赔偿意见,无奈之下,小明将楼上的三家住户和租户一起诉至法院。 各被告意见如下: 302的A住户认为自己的义务已经尽到,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02的B住户称该房子长年无人居住,不存在用水、排水等生活措施,也没有对房屋的设施进行改动和更新,也会对定期回来检查房屋状态,不存在房屋疏于管理的问题。 502住户C称,下水道是公用的下水道,水并不是从其屋里流出去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为鉴定清单上的物品按新东西价值计算,价值过高。 502租户D认为房主是被告C,自己是正常用水,事情发生后,楼下住户通知时就及时停止,造成的后果与自己无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 租户D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在其租住使用期间排放生活污水导致主管道堵塞,并且在楼下住户一再提醒管道已经漏水情况下仍旧用水,导致污水持续渗漏造成楼下房屋受损,未尽到谨慎使用义务,应对此次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受损承担主要责任;住户C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租住给D使用应对房屋及设施负有管理职责,因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住户虽然家中长期无人居住,但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对房屋的管理职责,在房屋漏水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水持续,对楼下住户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住户在刚发现漏水时及时处理联系楼上住户并告知楼上租户暂时不用水等行为能够证明已尽到对房屋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小明因楼上漏水而受到财产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D承担60%责任,被告C承担20%责任,被告B承担20%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由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各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妥善管理室内地面排水管道管理,保证污水地漏不会再发生的请求,该请求内容既是全体楼上住户的公共义务也是基本职责,法院无需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
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