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年初入职了一家A珠宝公司,担任实习主播一职,主要工作为珠宝的直播带货。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没几个月后,小美离职,并于一个月后入职另一家B珠宝公司。 A公司听说后很是气愤,认为小美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从B公司离职,并支付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5万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万元、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小美则认为A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主张违约金没理。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A公司能否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 首先,就A公司提出的损失严重的意见,仅提供了自己统计的销售情况统计表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小美并不予认可,A公司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小美的案涉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亦无充足证据证实小美入职案外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竞业限制本质就是遵守保密义务的主要形式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亦仅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存在违约金,劳动者不应为同一行为,承担两次赔偿责任。 三、只想让员工受竞业限制约束,但是不愿意承担竞业限制费,是否可行呢?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问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小美经济补偿,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A公司亦未给予小美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地免除A公司的责任,限制小美的主要权利,其内容显示公平,对小美不具有约束力,A公司主张小美应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要求小美从B公司离职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呢? 关于A公司要求小美从B公司离职的诉请。首先,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小美从A公司处离职后,是其自主择业权利的体现,故不应由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对于A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要求小美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由于A公司的上述三项诉讼请求均未获得支持,法院认为A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用是其应承担的诉讼风险。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如需法律帮助,请添加十八腔律师团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