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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互联网软件的普及应用,人们通过互联网表达想法、观点的渠道增多,比如短视频、发帖、评论留言等等,只要动一动手指就可以表达或是发泄个人情绪,因此时常发生行为人无所顾忌发表恶意言论,影响被侵权人名誉,甚至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形。在短视频等平台上被他人用非常难听的话侮辱、攻击,是否构成名誉权,能不能告提起诉讼并主张赔偿呢?以下问答可以帮您解答困惑。 Q1: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成立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所包含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具体举例来说,比如行为人实施了公开发布侮辱、谩骂、攻击性的言辞,转发他人恶意传谣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等行为。如果发布相关信息,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也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果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事实的认定上,并不是从侵权者的角度去判断说的是不是事实,而是从事情本身的层面实事求是的判断事实与你的陈述是否吻合。 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有比如不当言论在公开平台上传播,被多人知悉后引起网友谩骂攻击,遭受精神痛苦;不当言论导致一方社会评价的降低等。并从行为和结果上认定存在过错。 过错的认定上则比如是在结论未明了的情况下,当事人不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争议,而通过网络发布侮辱性言论的形式发泄自己的不满,应当知道其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会对另一方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一般可以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 Q2:能否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收到当事人举报、投诉的情况下,如平台无法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如主动、及时审查,并删除侵权文章、评论等,导致当事人的社会负面评价进一步加深,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3: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判决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所以即使侵权人拒不道歉,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登报的方式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Q4:侵犯名誉权可以让侵权人承担哪些责任? 一旦成立名誉权侵权,将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在短视频等平台实施侵权行为,传播范围较广,给当事人的生活、名誉等带来了不利影响,客观上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为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及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部分法院会支持采取在报纸刊登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的信息,并承担相当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温馨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理性发言!当自己的名誉权被侵害时,建议搜集好相关证据,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证据收集上尽可能做到充分且详实,以免因举证不利承担败诉后果,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寻求更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尽可能消除侵权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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