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和小美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小孩,但结婚后几年,小赵就以到外地工作为由离家不归至今,在此期间小孩上学、就医均由小美一人照看,小赵未照顾孩子亦未承担相应抚养费用。小美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最终被驳回离婚请求,现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有较大分歧,小美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遂将孩子父亲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承担从离家后至今的一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必要的教育费、医疗费。 小赵则解释说,婚内由其主外,小美主内,每年的打工收入都交妻子保管,房贷和外债都由自己偿还,孩子的生活费也由自己支付。现在其与妻子并未离婚,不存在每年或者每月要给多少钱的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抚养费主要包括孩子的托班费、期间生病的医疗费以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的期间的生活费相加所得的一半费用。虽然小赵不予认可,并提供了向小美微信转款的记录以证明其尽到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从提供微信转账时间来看,主要发生在离家后的两年里,之后再未转账。经法院主张调解,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抚养费主要包括孩子的托班费、期间生病的医疗费以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的期间的生活费相加所得的一半费用。虽然小赵不予认可,并提供了向小美微信转款的记录以证明其尽到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从提供微信转账时间来看,主要发生在离家后的两年里,之后再未转账。经法院主张调解,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被告提供的向原告母亲转款的记录,其在前两年期间累计转款6万余元,故对原告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在此之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已支付抚养费,所以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直接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计算理由,缺乏依据,法院结合基于前述因素,最终酌定以每月1200元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28800元。
温馨提示: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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